陈小灵(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东寮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仙爱与被告陈小灵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5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2019年4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林秀琴、周爱葱、金湘妹、金湘弟、金招弟(户籍地青田县章旦乡歇马降村53号)
浙江瓯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城北村)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伟嘉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琴、周爱葱、金湘妹、金湘弟、浙江瓯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招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6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厉晓胜(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公路29号)
石伟康(户籍地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后街11号)
原告陈俊勇与被告厉晓胜、石伟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厉晓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俊勇借款本金2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5040元);二、被告石伟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俊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2元,由原告陈俊勇负担12元,由被告厉晓胜、石伟康连带负担4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厉晓胜、石伟康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尹海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天水路91弄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韦允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尹海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韦允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韦允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爱祖(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仁塘湾村203号)
原告徐秀杏与被告金爱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金爱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徐秀杏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8年10月8日之前的利息为5000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徐秀杏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爱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邱旭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桃坳村25号,现住具体地址不详)
原告邱双凤与被告邱旭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邱双凤和被告邱旭光离婚;二、女儿邱铃、儿子邱杨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邱双凤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在此期间,被告邱旭光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邱双凤每个孩子当年度的子女抚养费各6000元。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叶雪玲(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后降龙头山2号)
潘天欣(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桃山村万路26号)
罗龙荣(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万山乡降头87号)
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雪玲、潘天欣、罗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叶雪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5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利息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2700元);二、被告罗龙荣、潘天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原告青田东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2元,由被告叶雪玲、罗龙荣、潘天欣连带负担2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叶雪玲、罗龙荣、潘天欣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邓明床(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汤垟乡西天村马岱29号,现住具体地址不详)
原告高小红与被告邓明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4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高小红和被告邓明床离婚。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国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旺乡吴畲村下畲3-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林与被告金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金国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建林挖掘机租金人民币2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350元,由被告金国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