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全县确定28个备案点 全面推进电动车备案工作

备案点均在当地车行,超标电动车备案后仍可使用至2021年年底

“我的电动车还能上路吗?”“超标电动车报备需要什么材料?”……电动自行车新国标政策即将实施的这几天,很多市民十分关注电动车新政的相关问题。昨日,记者从县交警大队了解到,我县已确定28个二轮电动车报备地点,分布在鹤城、油竹、温溪等镇级(街道)的车行,需要备案登记的市民请在3月31日前办理。

县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委会修订发布的新《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有这些标准:时速25公里以下、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W、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核载人数1人,并且安装了脚蹬子。

“从2018年11月1日起,我省已经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到今年4月15日结束。”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过渡期,我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那么,如果市民已经购买或者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该负责人表示,已经拥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市民也无需担心,我市在去年年底就已经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对于已经购买或者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车必须在2019年3月31日前办理备案登记,备案后可继续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一律不得再上路行驶。

“备案登记只限超标二轮电动车,三、四轮电动车不能进行备案登记,不得上路行驶。”该负责人介绍,近期,我县确定了28个二轮电动车报备地点。市民如果办理备案登记,须提供车辆、车主身份证、购车发票以及车辆的合格证。如果委托他人代办,还须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并签订委托书。如果已经在公安机关办理过防盗备案登记的二轮电动车不需要再次办理。

据了解,新国标电动车上牌(注册登记)不收取费用,安装智能防盗装置、购买商业保险采取自愿原则。备案登记后的超标二轮电动车在期限内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非机动车通行法律法规,驾驶人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违法载人(符合新国标的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三、四轮电动车不得违法上路行驶。

叶春笼 陈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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