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综合新闻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爱康(现旅居西班牙,护照号G37586527):

本院受理原告泮小芬与被告周爱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90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叶光亮(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石溪乡吴山村168号):

原告洪侠杰与被告叶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季友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白山村白山11号)

吴国仙、叶永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赤岩环城路27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友华、吴国仙、叶永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季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按月利率7.679167‰计算,扣除借款期限内已支付的利息款3.64元;复息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51875‰计算;罚息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日止按月利率11.51875‰计算,上述利息、复息、罚息扣除借款期限外已支付的利息款7787.43元);二、被告吴国仙、叶永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军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侨兴小区6幢6号):

张菊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张坪村公路19号):

何委锋(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朱山村对曹1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丙芬与被告杨军伟、张菊香、何委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双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朱坳村68号):

金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后金村5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雪光与被告周双军、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周双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陈雪光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陈雪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7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周双军负担19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群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赤岩中新路28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连杰诉被告陈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5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群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连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元红(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武池村前路1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煌标与被告周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1121民初5152、51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03-21 2 2 青田侨报 content_1685.html 1 3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