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杰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雷石公路后58号)
徐巧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夏西坑村夏西坑101号)
林志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岭康村岭康153号) :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杰勇、留荣迪、徐巧玲、林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留肖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南岸村108号):
本院受理原告肖红燕诉被告留肖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40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0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夏兰芬(XIA LIN LANFEN)(西班牙国籍,护照号码AAD147341):
本院受理原告林伯照与被告夏兰芬(XIA LIN LANFEN)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1121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夏兰芬(XIA LIN LANFEN)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伯照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9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夏兰芬(XIA LIN LANFEN)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迪标(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小令村北路112号):
本院受理原告留丽丽与被告周迪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00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