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康(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西路38号三幢一单元201室):
原告叶建红与被告陈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被告陈建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建红借款本金10000欧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陈建康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陈建军(户籍地青田县瓯南街道平风寨村35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素娥与被告陈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66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洪海如(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洪岙村149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云诉被告洪海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洪海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立云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晓华(户籍地青田县阜山乡岗下村41号):
原告徐新新与被告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周晓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新新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周晓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周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小区3幢-单元501室):
本院受理原告范锡伟与被告周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59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丁有彬、陈宋丽(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船寮村湖田5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雷东诉被告丁有彬、陈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281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叶云丽(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新大街9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永与被告叶云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建永与被告叶云丽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