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叶山村17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先恩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晓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岗下村41号)
章梅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101号):
原告刘国帆与被告周晓华、章梅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 一、被告周晓华、章梅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即偿还原告刘国帆代偿款30752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1月21日起以75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8日起以2240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国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8元,由原告刘国帆负担190元,由被告周晓华、章梅女连带负担59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晓华、章梅女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张肖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仁塘湾村74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华与被告张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484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邱永吉(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三溪口街道下坦村127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忠与被告邱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480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谢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米仓巷3号1单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叶华与被告谢琨、谢正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464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王建恩(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街道彭括村53号):
本院受理原告季丽艳与被告王建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461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陈方林(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徐岙后街98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永娟与被告陈方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121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林永娟与被告陈方林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万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杨永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陈岙底村43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季伟与被告杨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121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杨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季伟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杨永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