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灵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3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君与被告叶灵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171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王朝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北山镇肖山村8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玲娇与被告王朝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1民初163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舒军(户籍地青田县船寮镇徐岙银巷街10号)
本院受理原告项爱民与被告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12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舒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项爱民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年利率2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