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游成英(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吴坑乡平头山三清宫路42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成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若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三溪口街道溪口村54号):

原告王旭亮与季礼晓、郑若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季礼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原告王旭亮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二、被告郑若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旭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56元,由原告王旭亮负担76元,由被告季礼晓、郑若毅负担 7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若毅负担。

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丰富(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新建一街47号):

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丰富、郭宝光、张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12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陈丰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1144.23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截至2022年3月15日止利息为3040元,复息为1079.23元,罚息为42990.21元;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以利息3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1%另行计算复息,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起以本金133270.2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7.1%另行计算罚息,罚息总额中扣除已付的6987.8元);二、被告郭宝光、张蓉芬对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94元,由被告陈丰富、郭宝光、张蓉芬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被告陈丰富负担。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11-18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287421.html 1 3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