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建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后街4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建东、张永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詹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880.02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8日止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12月29日所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20%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29日所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20%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前述利息总额中扣除已付利息37.45元;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止以本金29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2月29日所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30%确定的利率计算罚息,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以合同约定的利息浮动周期为调整期限,每个周期均按重新定价日(即每年的12月29日)所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30%确定的利率计算罚息;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利息亦按照前述相应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永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114元,由被告詹建东、张永林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饶亚军(户籍地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村引坑160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诉被告饶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0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5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刘国翠(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镇马岭脚村4-2号)
邱王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镇马岭脚村4-2号)
邱王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镇马岭脚村4-2号):
本院受理原告杜文彬与被告刘国翠、邱王军、邱王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4月28日10时30分在本院腊口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