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号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拟对青田县鹤城幼儿园新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拟征收范围:新建岭69号、71号、122号、124号、126号、128号、130号、132号、134号、136号、138号、水塔巷3号、5号、6号、7号上的国有土地房屋(详见青田县鹤城幼儿园新建项目房屋拟征收范围图)。
二、由青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登记建筑认定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予以处置。
三、房屋拟征收范围发布之后,在该范围内房屋的所有人、使用权人、其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须配合工作人员对该范围内相关权属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从房屋拟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拟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分割、过户、抵押及装修房屋;
4.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征收部门将不予补偿。
五、该项目的拟征收范围以本公告为准,2022年8月3日发出的公告效力终止。
特此公告。
附件:青田县鹤城幼儿园新建项目房屋拟征收范围图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