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连载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豪(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众安路59号):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强与被告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257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曾力(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村110号):

本院受理原告余跃诉被告曾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曾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余跃劳务报酬20000元及逾期利息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赵建国(户籍所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船寮镇戈溪村公路80号):

本院受理原告余家德诉被告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赵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余家德货款6 7 9 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 2 5元,由被告赵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杨张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外洋里爿洋22号):

原告金伟英与被告杨张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金伟英与被告杨张龙离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芳(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阜山乡朱岙村32号):

原告金建巧与被告李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金建巧与被告李芳离婚的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苏青(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东源镇周济村中央街50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银根诉被告金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金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吴银根借款本金5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金苏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郑殊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西门街57号):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朱森勇与原审被告郑殊肖、王益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撤销本院(2017)浙1121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二、郑殊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朱森勇借款本金55000欧元并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三、驳回朱森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刘荣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旦双垟村外龙13-1号):

原告陈苏珍与被告刘荣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陈苏珍与被告刘荣杰离婚的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3-09-01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380478.html 1 3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