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周孟雄户(青田县阜山乡周宅村)
经查,你户未经审批擅自在青田县阜山乡周宅村砌做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系违法建筑。本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青田县阜山乡周宅村的围墙予以拆除。若逾期不拆除的,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乡领取《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同时告知,你有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申辩意见可直接邮寄至青田县阜山乡人民政府,联系人:陈丽波。
青田县阜山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