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建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仁塘湾村270号):

原告陈玲玲与被告叶建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准予原告陈玲玲与被告叶建南离婚;二、婚生女叶鑫怡由原告陈玲玲抚养至十八周岁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小芳(户籍地高湖镇角坑村底角坑3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美诉被告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937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新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叶豪(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众安路59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港恩与被告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659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决定于2023年11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汉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芝竹街负一层48号):

原告浙江青田县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汉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

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单连青(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打铁埠79号):

本院受理原告留卫眉与被告单连青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2023-09-25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388173.html 1 3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