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华(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洪府前村公路1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林明诉被告陈平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林明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陈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文春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万阜乡富塘村底垟路8号)
朱茂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万阜乡富塘村底垟路8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春雷、朱茂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