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崇花(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水碓坑51号402室)
本院受理原告陈玲微与被告周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98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4年1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郑海燕(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裘山村36号):
本院受理原告何爱勇与被告郑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84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3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