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夏秀明(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东源镇五星村油山35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玉武诉被告夏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夏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夏玉武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总额扣除已经支付的2500元);二、驳回原告夏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7元,由被告夏秀明负担4669元,由原告夏玉武负担1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夏秀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3-11-20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404806.html 1 3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