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1121破16号
本院根据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6日裁定受理青田县石语楼石雕艺术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7日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青田县石语楼石雕艺术馆管理人。青田县石语楼石雕艺术馆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803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陈君巧;联系电话:13385884905)。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田县石语楼石雕艺术馆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田县石语楼石雕艺术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30分于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