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春华(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花园降45号101室):
原告陈岳平与被告郑春华、洪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诉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106弄6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民(CHEN ZU MIN)与被告青田县中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181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30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4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王永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祯埠镇王村76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帮寿与被告王永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265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叶豪(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众安路59号):
本院受理原告潘星何与被告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杨艺雄(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下陈白水济5号):
本院受理原告夏丽琴与被告杨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0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腊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章元妹(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小舟山乡丁坑村丁殿路8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茶柳与被告章元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33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温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