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季阿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新湖街101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彪诉被告季阿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季阿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彪租赁费用13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季阿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3-12-18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413201.html 1 3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