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告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高湖镇良川万坑龙25号):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洪勇水泥制品厂与被告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324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庭审告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及举证期限为15日,自送达之日起计算。本院决定本案于2024年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油竹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王善锋(户籍住址浙江省青田县吴坑乡平岸村三清宫路2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田县利伟水泥店与被告王善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684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温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厉佩雷(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应庄洋村15号):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潘如敏、厉佩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青田县营销服务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青田县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880.1元;二、被告厉佩雷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46431.9元;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2元,公告费900元,均由被告厉佩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023-12-20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413977.html 1 3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