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留林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山口镇文化巷71号):
原告齐海燕与被告留林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女儿留齐雯由原告齐海燕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叶伯林(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乌坦村乌坦15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利敏诉被告叶伯林、陈美香、叶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54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2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叶伯平(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旦乡歇马降村坑下4号):
本院受理原告傅爱银与被告叶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55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徐新龙(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13号):
本院受理原告留闯与被告陈韵州、徐新龙、陈文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243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