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告·连载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叶豪(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众安路59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耀军诉被告叶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确认原告叶耀军与被告叶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3年10月30日解除;二、被告叶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叶耀军定金3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潘宗芬(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方山乡垟塘村89号):

厉玉伟(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庄镇八源村118号):

本院受理原告兰银英与被告潘宗芬、厉光、厉玉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余帅磊(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海溪乡余山村33号):

本院受理原告方才洪、张玉花与被告青田瑞鑫木业有限公司、余帅磊、包望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74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轩琴、周少燕(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上枝村78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运翠与被告石轩琴、周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72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3月1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24-01-05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418394.html 1 3 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