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以案释法:非法提供精神药品恐获刑

案情简介

2019年下半年开始至今,周某某在自身无病痛的情况下,以自己肾结石疼痛难以忍受为由频繁在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青田县人民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骗取医生信任,开取地佐辛注射液和盐酸曲马多注射液,供自己注射。2020年1月至案发,周某某在自身难以开取上述药品之后,为满足自己对精神药品的瘾癖,教唆并给予富某某好处费让其帮助骗开上述药品,供自己注射。犯罪嫌疑人富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开上述药品后,贩卖给周某某注射。富某某共计开具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121次,非法获利6千余元。

小司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并且,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丽水市范围内首例以欺骗开具精神药品并出售给吸毒人员的方式贩卖毒品案例。普通群众对“毒品”的认知,大多数还停留在冰毒、海洛因上,而地佐辛注射液、盐酸曲马多注射液等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精神药品都具有成瘾成分,在合理使用时,它们会起到药用效果,可一旦滥用,就会使人成瘾。本案中的核心要点在于吸毒人员周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药用成瘾”的特性。从表面来看,富某某有相应就诊记录、门诊处方,开具管制类精神药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通过深入的调查发现,富某某开具的管制类精神药品并非自己使用,而是出售给吸毒人员周某某。结合周某某病情和注射次数,该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医用目的,具有明显成瘾性。

精神药品兼具“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而“管制”是理解其合法与否的关键。精神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则会危害身心健康,甚至影响社会治安,构成犯罪。

2024-01-08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418806.html 1 3 以案释法:非法提供精神药品恐获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