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青田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催告书

履行义务人:留国洪,男,汉族,1955年7月 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92号。

履行义务人:留国连,男,汉族,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92号。

履行义务人:留国美,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92号。

履行义务人:留洪美,女,汉族,1966年1月 7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92号。

履行义务人:留国元,男,汉族,1968年7月 12日出生,住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92号。

青田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了〔2022〕38号《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履行义务人在2022年12月20日前将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92号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补偿决定书于2022年5月24日在青田网上进行了公告。后履行义务人未按照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自行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青田县人民政府〔2022〕38号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履行义务人未履行青田县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书第二条腾房义务。为了保障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履行义务人发出履行义务催告:

限履行义务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大街92号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逾期不腾空,本单位将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履行义务人收到本履行义务催告书,若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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