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为进一步助力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青年在丽安居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青年群体住房消费能力,经研究,给予符合条件的青年借款人首次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贷款利息补贴条件
享有贷款利息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35周岁(含)以下;
(二)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三)借款人家庭购买的该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含)以下。
二、贷款利息补贴期限及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前36期还款享受贷款利息补贴。贷款利息补贴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20%。
三、贷款利息补贴发放流程
贷款利息补贴免申即享。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每月自动结算上月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利息补贴金额,并发放至对应还贷银行卡账户。
四、贷款利息补贴终止
补贴期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二期或累计四期逾期的,贷款利息补贴终止。
五、资金列支渠道
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的业务支出中列支。
本通知自2024年4月22日起施行。符合贷款利息补贴条件的借款人在2024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1日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享有贷款利息补贴。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