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告

关于对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 (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附件1: 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就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所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温溪镇温溪村(详见拟征收红线范围图)

二、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17时止。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指导、监督、管理。温溪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办法

按照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安置区块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地块为:原亚泰区块。

选择工业生产用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地块为:白银山区块。

被征收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1.《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2.《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

2024-11-22 20 20 青田侨报 content_507289.html 1 3 关于对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 (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