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令)、《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就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所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温溪镇温溪村(详见拟征收红线范围图)
二、签约期限
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17时止。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青田县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指导、监督、管理。温溪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办法
按照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安置区块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地块为:原亚泰区块。
选择工业生产用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地块为:白银山区块。
被征收人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布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1.《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2.《丽水港青田港区温溪作业区(浙西南江海联运中心港)一期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