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广告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青卫医罚告〔2025〕1号)送达公告

王金龙(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30722********1917):

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电话多次联系你,告知你本机关将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下达《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卫医罚告﹝2025﹞1号),你均未接听电话,因未能与你联系而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下午将《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卫医罚告﹝2025﹞1号)及物品清单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你身份证住址及你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留下的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樟塘村樟塘路**号,挂号信于2025年1月13日以本人在外拒收为由退回本机关,因此邮寄的方式也无法送达。

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卫医罚告〔2025〕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田县卫生监督所)领取《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卫医罚告﹝2025﹞1号),逾期视为送达。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11月11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浙江省青田县汤垟乡公路58号汤垟乡政府旁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拟对你作出罚款38000元和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到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田县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到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田县卫生监督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景云小区1幢1号6楼

联系电话:0578-6809034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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