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龙(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30722**
******1917):
本机关通过电话多次联系你,告知你本机关将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下达《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卫医罚﹝2025﹞1号),你均未接听电话,因未能与你联系而无法直接送达。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将《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卫医罚﹝2025﹞1号)及物品清单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到你身份证住址及你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留下的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樟塘村樟塘路**号,挂号信于2025年2月28日退回本机关,因此邮寄的方式也无法送达。
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卫医罚〔2025〕1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青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青田县卫生监督所)领取《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卫医罚﹝2025﹞1号),逾期视为送达。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卫医罚﹝2025﹞1号)主要内容如下:2024年11月11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浙江省青田县汤垟乡公路58号汤垟乡政府旁开展口腔诊疗活动。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通过青田侨报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了《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青卫医罚告﹝2025﹞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内容,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决定对你作出罚款38000元和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任一基层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景云小区1幢1号6楼
联系电话:0578-6809034
缴款单号:3300000283311212502170001
缴款方式:
1.通过手机端(浙里办、支付宝等)扫描右边二维码办理缴款。
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子网站(http://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
3.持本缴款通知单(3300000283311212
502170001),到农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缴款。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