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青田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催告书

履行义务人:叶素利户

青田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青政房补决〔2025〕1号《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要求履行义务人限期腾退坐落于青田县三溪口街道石溪村125号的房屋,并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更正通知书》。补偿决定书及更正通知书依法送达至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针对上述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2025)浙11行初5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履行义务人的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2025)浙行终1651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青政房补决〔2025〕1号]及《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更正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履行义务人未履行前述补偿决定中的义务,即自行腾退上述房屋的义务。为了保障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履行义务人发出履行义务催告:

本公告自在青田侨报公告十日后即视为送达。限履行义务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腾退坐落青田县三溪口街道石溪村125号的房屋。逾期不腾退,本单位将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履行义务人收到本履行义务催告书,若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履行义务人:郑秀玲户、詹一伟户

青田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4月14日作出青政房补决〔2025〕2号《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要求履行义务人限期腾退坐落于青田县三溪口街道石溪村125号的房屋,并于2025年5月28日作出《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更正通知书》。补偿决定书及更正通知书依法送达至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针对上述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2025)浙11行初34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履行义务人的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提起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2025)浙行终158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书》[青政房补决〔2025〕2号]及《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更正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履行义务人未履行前述补偿决定中的义务,即自行腾退上述房屋的义务。为了保障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履行义务人发出履行义务催告:

本公告自在青田侨报公告十日后即视为送达。限履行义务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腾退坐落青田县三溪口街道石溪村125号的房屋。逾期不腾退,本单位将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履行义务人收到本履行义务催告书,若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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