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豪(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仁宫乡众安路59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耀军与被告叶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277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一个月内,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的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陈鑫(户籍所在地东源镇下堡新侨街3号):
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云帆通讯店诉被告陈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2712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海雄(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旦乡新旦村金坑13号):
原告张利芬与被告李海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驳回原告张利芬与被告李海雄离婚的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