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张益军(户籍住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温溪镇城西小区2幢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来与被告张益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无法直接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284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诉状及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温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