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爱玉(户籍所在地青田县东源镇上叶如意路12号):
本院受理原告朱长民诉被告季爱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20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0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陈真雄(户籍地址:浙江省青田县汤垟乡驮坪山3号):
本院受理原告高泉菊与被告陈真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322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延长审限及举证期限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王妙连(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村乡旺山村坑根31号):
管王坡(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村乡旺山村坑根31号):
金邦翠(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章村乡旺山村坑根30号):
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涛涛、王妙连、管王坡、金邦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12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管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款1.6元;复息以借款期限内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6875%计算,罚息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6875%计算);二、被告管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三、被告王妙连、管王坡、金邦翠在继承案外人管日军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600元,受理费2380元,合计2980元,由被告管涛涛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