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公益

青田县人民政府履行义务催告书

履行义务人:吴献娇,女,194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52219461221****,户籍地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松阁巷11号。

履行义务人:陈高庆,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52219650205****,户籍地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松阁巷11号。

履行义务人:陈瑞清,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52219670910****,户籍地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津平巷6号5单元202室。

履行义务人:陈伟伟,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52219750416****,户籍地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松阁巷11号。

履行义务人:陈伟华,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252219770605****,户籍地址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松阁巷11号。

青田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了〔2022〕53号《青田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履行义务人在2022年12月20日前将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松阁巷11号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上述补偿决定书于2022年5月25日在青田政府网上以公告方式送达履行义务人。后履行义务人针对上述补偿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驳回履行义务人的诉讼请求和上诉。现青田县人民政府〔2022〕53号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履行义务人未履行青田县人民政府的补偿决定书第二条腾房的义务。为了保障履行义务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特向履行义务人发出履行义务催告:

限履行义务人在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将坐落于青田县鹤城街道松阁巷11号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逾期不腾空,本单位将依照法律规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履行义务人收到本履行义务催告书,若有异议,可以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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