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瑞鑫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青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卫职罚〔2023〕9 号),你单位尚未履行。
因你单位处于停业状态,且无法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催告书》(青卫职催〔2024〕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青田县卫生健康局催告书》(青卫职催〔2024〕1号)
青田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