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现将原债权人 孙志勇(身份证号码:510522197503280970)、李福浪(身份证号码,330325196503184313)、夏成芳(身份证号码,330325196802072338)持有的债权即日起均由陈建国依法作为合法债权人,享有对浙江青悦诚建筑有限公司、青田欧尚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人的全部债权权利。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