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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阜山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青阜罚先告字[2025]第001号

王印翠户、周雄生户: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日对你户涉嫌违法建设围墙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周孟雄户(该户现户主为王印翠)、周雄生户于2023年上半年在其所有的座落于阜山乡安店村周宅自然村的房屋外违法建设围墙,该违法构筑物为砖混结构,长约85米,宽约0.27米,高约2.3米,占地面积约为23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本机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你户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违法建设的围墙进行拆除。

本公告自在青田侨报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户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向本机关书面提出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青田县阜山乡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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